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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婦聯總會新聞稿4
https://www.nwl.url.tw/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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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0/27)日宣判,原告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與被告內政部間政黨法案件,對原告婦聯會之行政院訴願決定及內政部原行政處分均撤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依現行人民團體法規定,人民本有組織非政黨之政治團體以表達政治性意見基本權利與結社自由。婦聯會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維護人民意見自由與結社自由的堅持,表示欽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表示,原告婦聯會雖未辦理法人登記,但經內政部依人民團體法立案登記為全國性政治團體,嗣因未於政黨法施行後二年之期限內完成轉換政黨程序,內政部乃以108年12月24日函限原告與文到四個月內修正章程並轉換為政黨。原告不服,提起訴願,行政院不受理,婦聯會仍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中說明,觀之政黨法第43條之立法理由,再查閱立法院相關會議紀錄,政治團體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係為釐正過往政治團體模糊之分類所設計,且目前人民團體法又尚未廢止或修正刪除該法第九章有關人民團體法之規定,則在法的體系正義上尚無法認定政黨法有消滅政黨法施行前後所有政治團體之規範作用,而不容許人民依人民團體法成立或存續政黨以外類型之政治團體。內政部身兼人民團體法及政黨法之主管機關,職司政治團體之監督管理之責,對於婦聯會性質自始非屬人民團體法第45條所定義之政黨,並一再向內政部表達並無意願轉型為政黨一事,難諉為不知。

 

婦聯會表示,本案行政法院能夠捍衛人民憲法保障之權利以及堅持法的體系正義,而未受政治干預,為民主制度建立了明確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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